就业指导

毕业生调整改派的有关政策、规定

2009-03-30  点击:[]

毕业生调整改派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手续毕业生调整改派的规定及手续

一、申请调整改派的材料

1
、原就业单位(包括接收单位为人事部门的)的退函。

2
、毕业生新就业单位的接收函或协议书(需经人事主管部门盖章同意)。

3
、毕业生的改派申请(经原所在院、部、系签字盖章同意)。

4
、原就业报到证。

5
、原户口迁移证(待新就业报到证办理完毕后再到公安处办理)。

二、调整改派的程序

1
、原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改派手续:经本人书面申请,呈报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必须退出学生原就业报到证、档案、户口关系原件。同意改派函中应说明相应理由并签章。

2
、新接收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录用的接收函:接收函是指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单独出具接收毕业生的书面证明。具有独立人事权的用人单位可直接出具接受函。非国有性质的用人单位(如私营、民营等)必须由托管户口及档案的人事部门签字盖章。

3
、调整改派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后更换就业报到证:毕业生将原单位退函交付原所在学院、部,在学院、部核实的基础上,本人写出改派申请,经学院、部签字盖章同意;毕业生将原报到证、退函、接收函报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将调整改派方案报国家教育部,经教育部审批同意,下达调整方案后,学校到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手续。

三、调整改派的时间和受理范围

1
、本专科毕业生调整改派统一于每年的91日开始办理,并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陕西省规定为当年的12月以前),研究生调整计划须在8月底前上报教育部,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

2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可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3
、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育部审批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毕业生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