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教学

教师监考规则

2013-05-01 教务处 点击:[]

1.监考教师必须认真做好考试的监督、检查工作,尽职尽责,保证考试的顺利进行。

2.监考教师要在考试前15分钟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并领取试卷;在考试前5分钟进入考场,检查考场情况(黑板、桌面、桌斗、座次等),清点人数,登记缺考者姓名、原因;然后,当众拆封并分发试卷,提示给学生应注意的问题。

3.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解释,如有字迹不清之处考生提问时,给予当众答复。

4.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许学生交卷;30分钟后不许迟到学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在考试结束前约15分钟向学生提示剩余的时间。考试结束时,准时收卷并清点试卷数量(用答题卡的学科,将试卷与答题卡分开),最后将所有试卷连同答题卡一起交到指定地点。

5.监考教师必须严肃认真地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在考场看其它读物,不吸烟,不谈笑,不接打手机,不以任何形式迁就和包庇学生的违纪和作弊行为。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违反考试纪律的表现,应提出批评警告;对严重违纪和有作弊行为者,应收回试卷,并在考场报告单上注明情况,考试结束后,将作弊证据连同试卷交给各系部处理。

6.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监考,应提前向有关部门请假,不允许个人安排人顶替监考。